10.3969/j.issn.1004-9428.2001.03.016
以行贿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 --兼评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解释
由于不确定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必须与取得的手段结合起来才有现实意义,因此,手段对于其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当它与正当手段结合,就是正当利益;当它与不正当手段结合,就是不正当利益.同时,从刑法第389条关于行贿罪的三款规定的内部联系来看,将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从现实情况来看,行贿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将使行贿罪虚置、于司法实践十分有害.
不确定利益、行贿手段、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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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2007-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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