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489.2007.02.011
非法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罪名应确定为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其客体要件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本法条在调整范围和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
刑法修正案(六)、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罪名
D924.399(中国法律)
200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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