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489.2001.04.009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分析
由于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关系,在地区性司法实践中开始直按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理论发展和客观实践而言,跨国公司已具备了国际法主体地位.跨国公司与以国家为代表的国际法主体在具体权利义务上的差异不能否定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只能说明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
D996(国际法)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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