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中工程变更的估价
@@ FIDIC合同的规定FIDIC合同1987年第4版第52.1款对变更的估价作出了规定:”第51条规定的所有变更以及根据第52条要求予以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加(本条称为变更的工作),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项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为基础.如无法做到,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工程师和承包商应商定一合适的费率和价格.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或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定的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60条签发的证书中”.
FIDIC合同、工程变更、合同价格、工程师、费率、承包商、业主、估价、暂付款、证书、协商、基础、副本
F4(工业经济)
2011-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