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代孕案件中德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的变迁与启示
德国法院在跨国代孕案件中承认外国亲子关系判决可以归纳为4个阶段:2013年之前拒绝承认的保守阶段、2013-2014年有条件承认的突破阶段、2015-2019年司法机关内部突破与冲突的共存阶段、2020年之后全面承认的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德国法院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承认外国亲子关系判决的司法规则.公共政策方面,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第109条第1款确立的公共政策逐渐被限缩解释并审慎适用.具体而言,一是国内法禁止代孕的规定和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不再被认定为实质性公共政策,二是跨国代孕并不一定与德国法律的基本思想和司法观念相矛盾.相反,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可能会因有悖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违反德国公共政策.儿童最大利益方面,德国法院保障跨国代孕儿童处于稳定的家庭关系中,不仅履行了国家保护义务,也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先例和德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生物学标准方面,德国法院对分娩标准的弱化和对基因标准的放弃,充分展现了德国法院对欧洲人权法院司法经验本土化的创新路径.总而言之,德国法院充分利用国际私法的灵活性处理复杂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通过对公共政策的限缩解释和对儿童最大利益的扩张解释,在国内法禁止代孕的情况下,妥善解决了跨国代孕亲子关系的承认问题,实现了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司法目的.
跨国代孕、德国家庭法、外国判决的承认、公共政策、儿童最大利益
D923;D669.5;C913.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22M712449
2024-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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