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906.2020.06.046
论船舶实际所有人与执行债权人的对抗关系
通过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及物权法解释一,最高院对于登记对抗主义中善意第三人范围的界定逐渐明晰,但对执行债权人是否属于第三人的理解值得商榷.本文通过梳理现有规定的逻辑,厘清船舶执行债权人享有权利之性质,认为实际所有人对船舶错误登记存在过错时不能对抗执行债权人.
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扣押物权
D924.11;C912.2;F81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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