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906.2020.06.044
《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背景下居住权制度再思考
居住权产生之初就以保障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而存在,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被规定与用益物权一章.居住权的确立应有相应的规则与限制,并且需要进行登记.在现代社会中,居住权能否拓宽适用范围,转变其功能,仍有讨论余地.
居住权、所有权、继承、居住权功能转变
D923.2;G256.1;K20-42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0-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