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494.2005.06.029
和谐社会中的情理法之辩
中国传统的法观念是情、理、法,把情、理置于法之上.而现代法治社会则要求法、理、情,法律至上.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追求法治的最高目标,即情、理、法的和谐相融.
情、理、法、和谐社会、法治
21
DF0-053(法的理论(法学))
200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0-92
10.3969/j.issn.1004-1494.2005.06.029
情、理、法、和谐社会、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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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3(法的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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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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