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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1494.2005.06.029

和谐社会中的情理法之辩

引用
中国传统的法观念是情、理、法,把情、理置于法之上.而现代法治社会则要求法、理、情,法律至上.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追求法治的最高目标,即情、理、法的和谐相融.

情、理、法、和谐社会、法治

21

DF0-053(法的理论(法学))

2005-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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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海论丛

1004-1494

45-1180/D

21

20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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