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9166.2018.31.011
工伤保险赔偿后是否还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潘某于2006年10月16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2009年10月10日,潘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自2009年10月16日生效,并应于2014年10月15日终止.2014年7月,其在离岗体检时被诊断为煤工尘肺I期.2014年8月9日,潘某与该公司终止合同关系,后双方于8月12日签订《工伤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约定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潘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111.31元(已支付),并一次性支付潘某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9516元(已支付).2015年2月1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2015年劳鉴第00128号),认定潘某为煤工尘肺I期,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
工伤保险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D923.8;F840.61;X911
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