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四种劳动者

引用
[案例1] “在校生”兼职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

D925;F832.3;F246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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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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