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三期”权益遭侵犯怎么办?
法律怎么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怎么办
D053;G434;G02
201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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