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女工“三期”权益遭侵犯怎么办?

引用
法律怎么规定? 《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怎么办

D053;G434;G02

201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43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工会博览

1009-9166

11-4605/C

2015,(3)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