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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刁难离职员工而造成损害的理应赔偿

引用
案情回放 残疾人小张2007年到材料公司上班,他尽力克服自身缺陷,努力工作,但公司却并不满意,于2011年7月辞退了小张.把人辞退了,但是各种手续公司却一直拖延不予办理,致使小张多次失去就业机会且无法及时缴纳各种保险.2012年8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材料公司与小张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于2012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材料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4275元.本以为事情终于得到解决,谁知公司仍然拖延,直到去年"十一"前才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办理终结,将小张的档案移交社保中心.对公司这种故意刁难的行径,小张忍无可忍,依法维权,要求材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离职员工、造成损害

F272.92;D922.291.91;F717

2013-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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