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案情回放
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10年4月8日至2011年1月4日陆续与袁某等15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某劳务派遣公司与袁某等15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劳动者违反有关规定,应在违约行为发生5日内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元.2011年2月初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经营不善,将该业务转让给另一同行业公司,在转让洽谈过程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全体人员停止工作接受培训.
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违约金、用人单位、劳动者
D923.3;F272.92;F842.67
201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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