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可为已亡劳动者申请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张甲系张乙和张丙之父.张甲于2008年11月1日到丁公司工作,岗位是门卫,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张甲的月工资为600元,2009年2月及之后,张甲的月工资为700元.2009年11月11日下午上班期间,张甲突发脑出血,并于2009年11月14日经救治无效后死亡.丁公司支付了张甲患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用.
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劳动者
D923.5;F246;D630.1
201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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