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9166.2011.08.189
房屋租赁与抵押的权利关系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9月10日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王某将其临街门面房租给李某,租期4年,每月租金9800元。合同订立后,王某因炒股急需资金,遂以该门面房作抵押向朋友丁某借款160万元,双方于同年10月10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方(王某)两年后不能还清欠款,则将临街门面房作价转让给乙方(丁某)。”
房屋租赁、抵押、权利关系
G633.26(中等教育)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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