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权益在行政诉讼中的生成
近来景观破坏事件频发,私主体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景观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愈发多见.景观所具有财产及精神价值的多重性,以及景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多元性和集合性,使得景观权益的内涵外延难以界定,且无法当然明确地被划入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范畴,位于两者交叉地带.法院首先会在原告资格审查时面对景观权益的界定与属性判断的问题,因此原告资格成为景观权益在行政诉讼中生成的环节.我国相关案件原告资格审查通常直接以景观权益是否符合法定利害关系类型,或者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根据规范明确列举的保护事项为理由,在缺少概念界定和法律解释的情况下将行政诉讼"合法权益"范围限缩于法定化权利,尚未出现经由行政诉讼而生成个人景观权益的情形.本文对法律概念类似且原告资格判断结构趋近的日本法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日本景观相关行政诉讼出现至今的典型判例,试图抽取出日本建构"景观利益"概念的方法以及相关案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的框架,同时结合理论及规范背景分析日本判例思路变化的原因,对我国如何在行政诉讼中依据实体法界定和审查景观权益提供动态的参考视角.
"景观利益"基本是由日本判例通过实体法解释而确立的概念.根据判例对"景观利益"概念界定的差异,按照时间顺序,大致可分为环境利益说、土地所有权派生利益说、人格利益说和公共利益说四种观点.前述观点针对"景观利益"构成要件、法律属性以及行政规范个人利益保护宗旨等问题的审查思路存在差异.目前,日本判例就前述问题尚未形成一致结论,在剥离个案事实差异的前提下,仍然存在人格利益说和公共利益说两种立场,人格利益说为多数说.人格利益说以特定景观受法律保护以及具备历史文化价值为依据,认可景观与地区居民生活环境的特殊连结,肯定其人格利益属性,但基于利益要件的不稳定性,否定其权利属性.同时,判例通过相对灵活地解释行政规范,尤其是景观规制事项、居民参与程序以及行政救济方式等具体条文与"景观利益"主体、对象、内容等构成要件的关联,并且强调景观受侵害不可恢复及不可金钱赔偿的特征,肯定原告资格.公共利益说则基于"景观利益"不满足法律利益的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而否定个人利益属性,通过相对严格地解释行政规范与利益要件的关联,强调景观价值的劣后性,否定原告资格.通过对日本判例思路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受到原告资格待审查法律范围及方法扩张、"景观利益"内涵外延由判例基于实体法解释而固定以及景观保护行政规范体系逐步整合等因素的影响.
以日本"景观利益"概念界定及原告资格审查思路的变化路径为参考,结合我国学理及司法现状,日本将眺望和居住等不同内容的利益分别类型化并依据实体法界定其构成要件的思路,以及定位和解释行政规范个人景观权益保护宗旨的方法具有借鉴意义.
景观权、景观利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保护规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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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B824;D632.8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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