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否定认定——以上海市149件判决为分析对象
“咨询”被法院用于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表现为以疑问句形式申请、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申请不明确、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等4种形式.在法释义学上,法院采用疑问句形式、经主观判断确定答复内容两个标准进行判断.但“主观判断”标准与司法解释相悖,不宜适用.在司法政策引导下,公开“所有信息”的申请、不符合立法目的的申请和滥诉被归入咨询,但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知情权和诉权,应当谨慎适用.
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判断标准、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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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D926.34;D630.1
2020-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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