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定行政程序“明显不当”——基于103份行政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并增加了“明显不当”审查标准,行政程序在审查要素中处于重要地位,“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行政程序.实证研究发现,法院不仅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审查程序裁量行为,该标准更多地被用于审查羁束行政行为.此外,法院对于该标准的适用模式并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附带适用式”“说理依据式”和“说理依据+判决依据式”这三种适用模式.法院在评判行政程序是否构成“明显不当”的过程中,主要考虑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判断行政程序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与基本程序规则,以及是否尊重既存行为与相关文书之效力等因素.我们应当对法院的适用行为予以客观、理性的分析,为保持对行政事务必要的谦抑,法院仍应对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持谨慎态度.
明显不当、程序裁量、正当程序、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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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F224;F832.5
2020-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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