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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合法性重构——评《公法变迁与合法性》

引用
或许因其核心争议均在于政治权力得以自我辩护并可以获得认同的问题[1],故在政治学领域,可能很少存在一种议题比“legitimacy”更涉及国家的本质与存在基础的选择.从马克斯·韦伯基于经验主义而划分的“合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三种模式[2],到卡尔·施米特、汉森·凯尔森与赫尔曼·海勒关于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辩的讨论[3],再到哈贝马斯基于规范主义强调确立“legitimacy”价值和理智依据,进而主张沟通的核心价值,[4]这一概念总能够引起学者无限的深思.公法学者有言,“公法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的争论是政治争论的延伸”[5],故公法领域也无法回避“legitimacy”的话题.

合法性、公法变迁、新时代

15

D90;D6;F270

2016-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35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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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研究

978-7-308-14118-5

15

201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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