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实现

引用
公法上返还请求权即公法上不当得利,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在给付行政时代里肩负着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货转移与保护财货归属的功能,若按请求基础可将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划分为:相对人向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请求、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向相对人请求与行政机关之间相互请求等情形.对于上述情形在我国当下行政实践中均已悄悄的发生,但因我国当下相关理论研究严重不足,故在当下面对如此新型问题行政实践似乎显得无力让大量发生在公法领域的不当得利游离于法治规制边缘.为此,需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结合本土现状,努力建构一套科学的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实现路径.相对人向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与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向相对人的请求权实现方式,在守望“良法”规则与完善现有行政诉讼制度之下期待有序运作.行政机关之间相互请求的实现方式,法治化路径值得期待.

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给付之诉、反面理论

D922.1;D63;D035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28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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