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设定罚款限额问题研究——基于25个省级人大立法样本的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地方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本文通过对25个省级人大立法的分析,认为各省对地方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经历了处罚法实施初期的“经营行为与非经营行为二分模式”到晚近的“一般加特殊”模式的发展.这反映出我国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理论在适用上进一步朝着客观化和灵活性方向发展.
罚款限额、地方规章、行政处罚法
D922.11;R241;F203.9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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