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即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文研究的重点是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发生规范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在制定法规范上寻找依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立法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两者的法律位阶关系.仅从“批准制度”和“不相抵触”原则来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充分的.当立法法已有的法律适用规则无法解决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适用冲突时,立足行政审判实践,分析法院判决思路,发展出现实解决路径是一个可期待的方向.对于审判实践发展出来的“就近适用原则”,应该进一步规范其适用条件和做法.同时,本文一并解决了与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适用相关的其他问题,即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问题.本文的结论是在制定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时,不必削足适履,而是要肯定行政审判实践中的合理做法,通过实践生成新规则以回应实践出现的新问题.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就近适用原则
D927;D624;C931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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