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为分析对象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应该有多大?这是地方立法主体在立法实践中经常遭遇的困惑.通常认为,《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为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划定了边界,然而就该条文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这一语句存在两种不同的解读,两派冲突的实质在于对地方性法规立法空间的不同认识.基于个案分析,指导案例5号裁判要点1反映出就“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指向客体的理解最高法院选择的立场既不是“整体领域说”,也不是“具体事项说”,而是“目的考虑说”.鉴于指导案例5号提供的有益启示,我们认为,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权限范围的研究应当进行学理上的转向——更多关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就与本文论题密切关联的问题,本文提出在不违反“单一制”的前提下明晰“地方性事务”的范围,由此才能廓清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同时,从“事项范围”限制和“立法目的”限制两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加之必要的约束.
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权限范围、指导案例5号
D926.21;D627;TP393
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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