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标准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除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最初作为内部性规则出现,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外部性,需将其纳入行政法研究范畴.在实践中,因其制定主体多元、程序不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较为普遍.目前的规制手段是,通过权限控制和程序控制或者通过备案、裁决、撤销、清理以及司法审查等事后控制.前者并不易于辨别和实施,且过于严苛的程序控制在客观上可能抑制行政自制的积极性,违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存在目的.后者一方面在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上缺乏鲜明的利益驱动;另一方面,又有运动式执法的嫌疑,不宜作为长效机制.司法审查是解决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问题的较为理想的方式.
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司法审查、行政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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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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