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75/j.cnki.gdxz.2019.02.010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争鸣、 判定与实然范围
关于设区的市之立法权限问题,从 《立法法》 修改到颁布实施至今,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学者们在争鸣中未对"立法权限冶和"立法范围冶两概念加以区分,然而这两概念是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我国的立法体制归纳为"一元二级四个层次冶比较合适,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同级.立法边界判定主要有遵守宪法、 不抵触、 一致性、 公平性和不宜触碰五项原则.学术界的不少观点及争议在地方实践中存在着现实的不可能性与不必要性,设区的市立法范围在实然上与地方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基本一致.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判定原则、地方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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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19-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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