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533.2009.06.013
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建议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法律属性实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行政协议落实<纲要>存在程序、效力等若干不足.广东省人大应当行政地方立法权,制定<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条例>,将<纲要>的实施落实到法律层面.
行政规范性文件、省人大、地方立法、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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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中国法律)
2010-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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