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962.2009.01.016
基于后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法律语言学研究
语言哲学一直是语言学研究的重要理论源泉.从语言哲学中吸取理论涵养也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要途径.本文基于后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中"语言游戏"理论,从本体范畴、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层面探讨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范式,并运用它对许霆案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表明,从后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角度看,语言与法律在本体上具有一致性.这为法律语言学研究实现从语言到法律的跨接找到了理论与方法的依据,从而确立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法学意义.
语言游戏、生活形式、法律语言学、维特根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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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5(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06JJD740006;得到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5K-04;得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项目GW2006-TB-006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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