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0962.2002.03.009
从国际贸易案例看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尽管从形式上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但令人遗憾的是,它同时也失去了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规则的一些优点.通过国际贸易实务,可以发现我国不安抗辩权行使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为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提供依据.不安抗辩权的完善,可以考虑增设后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款、放弃"确切证据"标准,同时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进一步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
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合同法、合同
D9(法律)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