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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402X.2022.04.01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规制探究

引用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其生成物可以成为作品,但人工智能作为客体不能成为其生成物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人工智能的程序设计者和数据提供者一般是其生成物的合作作者,人工智能使用者有可能成为其生成物的合作作者.基于合同约定和职务创作的事实,人工智能投资者可以享有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和数据提供者创作部分的著作权.至于人工智能投资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著作权分配,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根据使用者是否参与创作的不同情况,可分别认定为合作作品共享著作权或者投资者单独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工智能、作品、权利主体、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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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202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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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1672-402X

44-158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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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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