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02X.2002.03.003
论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的发生除了代理权必须真实存在这一条件外,还须要借助普通法通过判例所确立的两项权利即本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我国<合同法>所规范的介入权和选择权实际上是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和<欧洲合同法原则>的有关规定,只是为这种代理关系下所发生纠纷解决做出了符合现实的设计.
代理、介入权、选择权
D923(中国法律)
200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12
10.3969/j.issn.1672-402X.2002.03.003
代理、介入权、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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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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