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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人为延长创口造作伤案一例

引用
@@ 一、简要情况 刘某,男,30岁,于2004年9月某日,因被人打伤,当天在某医院作了清创缝合手术,第二天经派出所介绍到法医门诊验伤,当班法医测量其面部创口未达轻伤标准;过了18天后,其又到法医门诊验伤时,另一当班法医测量其创口长度已超过轻伤标准,评定为轻伤.

面部、轻伤标准、法医门诊、清创缝合、测量、派出所、医院、手术、评定、长度

D9(法律)

2007-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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