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契约论视角下数字平台用工惩戒规则的失控与纠偏
数字平台创造了新型的灵活用工模式,但同时也突破了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的限制,使在平台下谋生的网约工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平台惩戒规则作为数字泰勒主义的成文表现,是平台借助数字技术对网约工进行劳动控制的重要工具.然而这种规则在民事契约下的形式平等中消解了网约工的权益,其所产生的压迫问题已经引起舆论关注.研究认为,以古典契约理论建构平台惩戒规则存在局限性,应当以关系契约理论对平台惩戒规则进行解构和纠偏,推动合意的矫正,并以“软法”推动平台承担应有的义务.
平台惩戒规则、网约工、关系契约理论、数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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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7;F406.15(经济法、财政法)
2021-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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