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
案例一:垄断协议江西省泰和县华维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为独家经营泰和县城散装液化石油气业务,与该县江西省赣中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新深港液化气销售配送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泰和县马市普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泰和县辉煌液化气站、夏富华、郭继红达成协议:由华维气站独家经营泰和县城的散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业务,马市普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责液化气批发业务(不再从事散装零售),万合液化气站负责万合附近乡下散装零售业务,赣中南公司、辉煌气站、新深港公司、继龙气站均停止县城液化气零售业务.华维气站按月支付赣中南等6个经营者现金9.4万元至10.4万元.
2018-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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