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涉及的法律问题
(A)公司裁员纠纷
黄女士2011年3月1日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担任市场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A公司领导决定裁减20名员工以压缩成本,补偿方案是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应向劳动者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和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12年10月10日,黄女士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黄女士认为公司经营并未亏损,不符合裁员条件,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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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29
2014-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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