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对人性尊严的解释与塑造
本文采用案例及比较分析方法考察香港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诠释人性尊严的内涵,旨在了解香港法中关于人性尊严的概念及其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探求香港法院对人性尊严概念的解释与重塑.分析香港法院 1997 年至 2021 年审理的直接涉及人性尊严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发现:香港法院在涉及平等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免于成为奴隶及被奴役的权利、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公正审判权、选举权、被囚禁人员的尊严权以及死者尊严的案件中对人性尊严有所解释.香港法院认为人性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而尊严权本身也是一项基本权利.人性尊严是法官处理涉及基本权利案件的重要考量,是解决复杂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维护基本权利的有力工具.香港法院虽然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普通法系国家与地区法院对人性尊严的解释,但也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香港法院扩大了人性尊严概念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大到法人实体;法院确认最低工资保障、工作权是人性尊严的组成部分;法院也将人性尊严适用于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纠纷.香港法院在塑造与发展人性尊严的概念、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促进人性尊严的发展方面作出了贡献.
人性尊严、人权、香港法院、司法解释、尊严权
D921.9(中国法律)
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科研基金
2023-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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