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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类劳动者”法律主体的制度设计

引用
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为依托,形成了自由灵活的用工关系.这种新型用工形式给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劳动法规范中劳动主体的“二分法”体系带来较大冲击,继而使政府监管面临一定困境.从平衡共享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出发,有必要在我国增设“类劳动者”这一法律主体,从而为政府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便利.“类劳动者”介于劳动者和劳务者之间,其在人身从属性上弱于劳动者,在经济从属性上则强于劳务者.因此,政府对“类劳动者”进行的倾斜保护应当弱于标准劳动关系,而高于具有更高自主性的劳务关系.在具体的保护方式上,政府可以先明确一些通用性的保护措施,然后再根据实践情况探索具体的突破性措施.

共享经济、类劳动者、包容审慎监管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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