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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划的可操作性:从禁止开发区的确定标准生发

引用
现阶段,对主体功能区中禁止开发区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多谬误:将资源价值、功能和保护需要不同的各类保护区域混为一谈,并且没有注意到目前的保护区域体系由于分类不清且功能多样、地权不清且面积过大等原因而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和禁止开发区的标准相衔接.建议在禁止开发区划分时细致考虑各类保护区域特点;或者重新拟定禁止开发区的确定标准;或者解决保护区域的分类、布局、土地权属和面积上限等问题的基础上,再将其与主体功能区划中的禁止开发区标准衔接;甚至可以考虑将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合并为一个大类以保证主体功能区划的合理性与操作性.

主体功能区划、确定标准、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

F1(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2009-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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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1003-7543

50-1012/F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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