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对象不应限于同级”一府两院”
我国现行的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体制,存在两大局限:一是在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上存在法律”盲区”;二是对重大案件难以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如有权监督下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可以克服这两大弊端,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
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下级、”一府两院”
D6(中国政治)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5-99,111
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下级、”一府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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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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