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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对象不应限于同级”一府两院”

引用
我国现行的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体制,存在两大局限:一是在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上存在法律”盲区”;二是对重大案件难以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如有权监督下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可以克服这两大弊端,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

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下级、”一府两院”

D6(中国政治)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5-9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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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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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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