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财产权的证立及诠释
个人数据财产权否定论主张个人数据来源日常化、独立价值低、独占程度弱、非劳动所得,并且创设该权利降低数据流通效率,从而反对创设个人数据财产权.然而,这些理由并不成立.个人数据财产权具备避免个人数据价值被过度攫取的对抗功能、多主体共享数据经济红利的互惠功能,以及个人参与数据经济秩序再造的协商功能.在静态结构层面,个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主体限于有能力授权其他主体使用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权利客体限于依法可转让的显名个人数据;权利内容是通过法律授权实现财产权益.在动态运作层面,数据汇聚效率可能降低、定价权倾斜分配、权利实现机制缺失的难题可以被配套制度化解.在制度边界层面,法律通过协调不同个人的数据财产权之间、个人数据财产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之间,以及个人数据财产权与公共数据之间的关系,可兼顾个人数据流通的效率、公平与安全,从而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数据确权、数据财产权、个人数据、个人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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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F724;TP39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AZD149
2024-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16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