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义务的私法之维
私主体承担的环境义务存在公法与私法两个维度.私法维度的环境义务集中体现为《民法典》中以绿色原则为代表的绿色条款.私法环境义务是在公法环境义务基础上形成的次生性、外源性义务,契合私法公法化与私法生态化的双重逻辑,是公法与私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协同共治的集中体现.私法环境义务虽然具备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效力,但是也可能引发公法侵蚀私法、公益吞噬私益、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等诸多问题.因此,司法适用应保持谦抑和克制态度.一方面,有必要区分私法环境义务与公法环境义务的效力边界;另一方面,可经由私法规范识别、利益衡量论证和比例原则检验三个步骤,对私法环境义务在司法适用中发挥效力的场域和程度进行限缩.
私法环境义务、《民法典》、绿色原则、私法公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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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G40-011.8;F8
2024-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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