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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特殊性反思

引用
长期以来,学界存在一种颇为流行的观念,即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故知识产权问题不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这种观念不仅阻碍了对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认知,更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与执法等法律实践.这种观念建立于"三重误读"之上,即将权利与权利对象混为一谈,错误认识知识产权对象的自然属性,以及想当然地认为权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本身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阐明这种观念的要害,澄清知识产权对象的自然属性,论述为什么权利对象的特殊性并不决定权利的特殊性,进而从根本上消除认识上的迷思,证成知识产权的私权基因与民法母体.

知识产权、体系化、特殊性、事实与价值二分

30

D913;TP309;D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民族大学青年学术团队引领计划项目

2024-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3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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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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