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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先行调查规则:基础规范与多元构造

引用
先行调查规则是一项授权性规则,它赋予被告人在庭前或庭审过程中申请法庭排除非法证据、保障基本权利的请求权.当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申请排除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时,法庭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取证合法性问题;对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庭可以先行当庭调查,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调查.先行调查规则亦适用于回避、鉴真、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重要程序性事项.我国应基于保障被告人权利和实现公正审判等价值和目标,逐步推进先行调查规则的多元化、类型化和体系化建构.在"一并调查"的构造下,程序性裁判仍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发挥对刑事诉讼主体的意识形塑和行为指引功能.先行调查的规范变迁表明,刑事诉讼改革需要一种联结庭前和庭审、一审和上诉审的结构性视角,需要颇具品质的比较法研究为立法者提供参考方案,更需要从实体、程序和主体的三维角度协力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转.

先行调查规则、一并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性裁判

30

D90;TP391.7;K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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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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