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模式选择与方案改革
刑法典自1997年颁布以来,在修补式立法、续造型司法以及病理性法条的累积影响下,已经无法通过局部修改维持刑法的典范性、统一性与科学性,这既意味着刑法典的自身发展陷入了瓶颈,也为从整体上进行刑法的再法典化迎来了契机.解法典化语境下的多元刑法模式,主张大量增设轻罪,并在刑法典之外设立行政刑法,消弥了法典的统一性,不符合"大国法治"的中国国情.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立足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坚守一元刑法典模式,防止刑法被再法典化为"中国版的外国刑法典".小国法治重精细,大国法治重统一.推进我国刑法的再法典化,应当在一元刑法典模式下兼蓄本土实践与域外法治,对刑法总则和分则进行实质改革,以此彰显刑法典的中国特色,促进刑法学科三大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刑法典、一元刑法典模式、再法典化、典范性、统一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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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F270;F83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209
2023-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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