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权型"案件的正当程序——略式程序的法理与规则
主流观点认为,当事人对本案权利义务不争议,而只要求实现或保护权利的"确权型案件"应当适用非讼程序.但非讼程序的程序保障不足,因此引发正当性质疑."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存在理论缺陷,不能成为构建此类案件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唯有略式程序与此类案件相适配.略式程序不以解纷为目的,不对主诉案件进行实质审理,主要审查申请文件,即可快速形成执行名义,契合此类案件当事人对简速裁判的追求.略式程序遵循实体权利逻辑,恪守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标准,其裁判具有形式确定力与执行力,但没有既判力,并为权利争议解决预留了诉讼救济通道.我国司法确认程序等制度的探索与形成历程,从实践理性层面验证了略式程序与确权型案件的匹配性.按照略式程序法理设计确权型案件通用规则,既符合当事人便捷、高效、低成本地实现权利的需要,又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确权型案件、程序相称、略式程序、司法确认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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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73;D925.1;B516.31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1HQ020
2023-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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