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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歧视的法律定义——基于社会行为视角的分析

引用
我国反歧视法呈现出趋原则化和可操作性弱的特征,核心原因是歧视概念作为反歧视法律制度的基石,其法律定义尚未得到立法者的认真对待.歧视的法律定义研究应当转换思路,而非继续以法律词典和国际条约中的通行定义为出发点.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漠视了歧视在道德维度与法律维度之间的差异,为解决歧视现实问题和满足社会实效性,对歧视的理解要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另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仅是诉诸道德的直觉表达,不满足融贯性的法律要求.为使反歧视法成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而非空洞的道德价值,需要重构歧视的法律定义.重构工作需要思考歧视定义应当如何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以满足社会时效性和融贯性.价值哲学视角难以解答该难题,社会行为视角能提供有益理论资源,成为歧视法律定义的重构思路.在社会行为视角下,歧视的法律定义以"主要社会交往""社会显著特征"为外延,并秉持"社会融入"的内涵.

歧视的法律定义、主要社会交往、社会显著特征、社会融入

29

D923.8;B82-053;C916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2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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