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法律性质与规范调适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法律性质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范构建的逻辑起点.目前,学界围绕该问题形成了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力说、区分混合说(索赔权性质因自然资源种类不同而有别)和一体混合说(各类自然资源损害索赔权同时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双重属性)四种学说.但既有学说局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部视角,倾向于简单地移植域外理论,且侧重于功能分析,欠缺体系性的规范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程序性权能,其法律性质应当是行政权.索赔权的法律性质与索赔权的实施机制不应混淆.即使索赔权是行政权力,其亦可经由私法性程序机制实现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思路应当是回归公法,强化行政权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过程中的效力.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索赔权、行政权、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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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X171.4;G64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2-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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