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正当理由的重述——兼论"保护权利人"之理念
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理由是构建具体规则的依据.当前立法机关主张的立法理由"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存在正当性解释困境和对制度建构与实践的指引困境.从现有立法理由中抽象出的"权利人之可归责性"和"义务人之可保护性"是支持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阶理由,但是,二者均因情境化而存在效率和正确性上的缺陷.当由时间经过产生的不确定性超出法秩序容忍的范围时,"维护法的确定性"获得了超越其他理由的强度,是支持诉讼时效制度通过一阶理由对权利作出筛选性限制的积极二阶理由.基于对理由的重述,应在立法和司法上应用"保护权利人"理念,以在规则层面达到利益的宏观平衡,并在适用层面再次校准利益的分配.
诉讼时效、立法理由、理由位阶、法的确定性、保护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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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G640;R64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034
2022-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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