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实证研究中的"理论"问题
法的实际样态是法的观念价值、制度规范以及各种社会要素互动的结果,必然内含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规范)、一般与个别等紧张关系.法实证研究无法采用自然科学的认知模式,研究者需要也必然会通过实质命题和方法问题、观察与理解等交织而成的"分析框架"来发现和整合各种要素,关联起而非跨越各种紧张关系.这种分析框架承担着提供整体认知框架、扮演因果分析中介、搭建试错发展纽带等"理论"使命,具有整合性、受限性、分析性和暂时性等特点.因此,法实证研究提供的是一种具有整合性的可证伪的理解,这或许是接近法的实际样态的必由之路,亦是法实证研究对"科学"的真正且能被实现的承诺.将分析框架作为法实证研究中的"理论"并对其作用、含义及获得作全面分析,可回应此类研究面临的诸多内部争议和外部批评,说明法实证研究的一般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贡献和其采用的方式.
法实证研究、社科法学、法律经验研究、社会学的想象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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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B82-02;F045.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183
202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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