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基因科技风险规制路径的反思与完善 ——以宪法与部门法的协同规制为视角
人体基因科技风险规制的现实需求推进了部门法规制路径的革新,但部门法规制的归责功能化、立法模糊化、预防积极化、行为拟制化引发了公共福利限缩、部门法解释空间扩大、公权力扩张与基本权利干预等困境.这些困境的现实根源在于,人体基因科技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对人性构成内在挑战;法律根源在于,部门法的规制功能与规制视角存在局限.宪法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法,通过宪法上的国家任务、权衡方式、基本权利、审查基准弥补部门法规制功能的局限;作为框架秩序,通过二阶风险规制视角、社会子系统沟通框架弥补部门法规制视角的局限.反思性监督机制的优化和基本权利取向解释的运用,有利于深化宪法与部门法的协同规制.
人体基因科技风险、部门法规制、协同规制、反思性监督机制、基本权利取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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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培育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
2022-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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