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侵害类型化研究与法律应对——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点的算法规制扩展构想
算法的普遍应用给个人及社会带来如下类型的侵害:算法标签、算法归化、算法操纵、算法歧视与算法错误.传统部门法分析框架无法对算法侵害进行完全的、有效的规制.GDPR和我国最新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源头数据规制与数据赋权制衡的应对方略,不仅规定了数据处理原则、个人数据权利,还专门引入自动决策概念,设置专条进行规制,形成了从部门法到数据法的算法初步规制框架.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数据保护和个人赋权制衡的进路过于狭隘,难以对系统性的、多维的算法侵害及算法自动决策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制,故有必要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自动决策条款进行扩展,引入人工干预权,进一步丰富数据权利束,并超越个人数据权利思维,从算法侵害风险防御视角出发,进行整体性的、纵向的、动态的算法规制,积极探索算法可解释性、可问责性的解决方案,加强算法责任研究,沟通算法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并形成二者的闭环,以应对算法社会普遍存在的算法侵害风险.
算法侵害;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可解释性;算法可问责性;算法影响力评估
27
D923;J905;D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01
2021-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133-153